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5-06-23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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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公积金发〔2025〕9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1号)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现将《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3日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申请
第三条 缴存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四条 缴存人临柜当面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符合提取条件当场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一次性告知原因。
缴存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的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符合提取条件,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退回提取业务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查封、未冻结,与最近一次提取情形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销户提取除外),同时应当提供缴存人身份证明、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及其他相应要件资料的原件,涉及夫妻双方权益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
缴存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方式可查证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相关资料的,缴存人无需另行提供;无法查证的,缴存人应当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第六条 缴存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一次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贷款本息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非住宅公寓、商铺、车库、地下室、储藏间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包括但不限于以赠与、变更、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未发生资金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资金部分。
第七条 除销户提取外,提取总额不超过一个提取周期内实际发生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第三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八条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一)受理条件
应自网签备案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款。凭不动产权证提取和网签备案登记表提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二)其他要件资料
1.凭网签备案登记表
(1)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表;
(2)购房合同。
2.凭不动产权证
(1)不动产权证;
(2)购房合同;
(3)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拆迁安置房补房款
(1)拆迁协议(新房总价超出原房屋赔付金额的差额);
(2)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登记表;
(3)房款补差依据。
第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受理条件
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
(二)其他要件资料
1.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房屋许可证明;
(2)建房款支付凭证。
2.翻建自住住房
(1)翻建房屋许可证明;
(2)不动产权证;
(3)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权证;
(2)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直付购房款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由缴存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原则上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若项目已解除监管则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
(一)受理条件
应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月起12个月内,可申请一次购房首付提取(“商转公”除外)。首付提取时间满12个月,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二)其他要件资料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无需提供其他要件资料。
2.住房商业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
(1)借款合同;
(2)网签备案登记表或购房合同;
(3)首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预提)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的,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又可按月、按年申请提取该套住房上月、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预提本息加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贷款本息总金额。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应自还清之月起12个月内,并与最近一次提取情形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无需提供其他要件资料;预提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签署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还贷承诺书》。
2.预提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或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贷款还款计划;
(3)签署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还贷承诺书》。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含预提)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的,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又可按年申请提取该套住房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预提本息加按年提取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贷款本息总金额。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应自还清之月起12个月内,并与最近一次提取情形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
(1)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
(2)近12个月还款记录(预提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贷款还款计划);
(3)签署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还贷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工作地无住房需租房自住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人家庭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单身缴存人,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且需明确二孩、三孩抚养权归缴存人);
(2)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须提供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查询证明。
第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一)受理条件
应自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
(1)若房屋产权人为其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所有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电梯增设(更新改造)项目协议;
(4)电梯使用登记证;
(5)实际支付电梯分摊费用的依据。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十六条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近12个月累计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达到本市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一)受理条件
应在医疗费用结算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
(二)其他要件资料
(1)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2)出院证明及医保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一)受理条件
应在处理灾难事故实际费用发生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实际自费费用。
(二)其他要件资料
(1)受灾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2)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处理灾难事故自费费用证明。
第十八条 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受理条件
应在首月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首月领取低保金的12倍。
(二)其他要件资料
首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明细证明。
第五章 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封存满6个月未再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一)受理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足额缴存,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其他要件资料
1.退休销户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或刑事判决书/劳改释放证;
(2)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出境定居销户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若划转至缴存人单位银行账户,需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若划转至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需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3)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第六章 委托提取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还款一个月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或在还款满12个月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二)划款时间
按委托提取协议约定,委托按月提取由公积金中心次月定时划款,委托按年提取由公积金中心在提取月定时划款。
(三)划款金额
委托按月提取划款金额为上月还款额,委托按年提取划款金额为近12个月还款额。
(四)其他要件资料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提取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在还款满12个月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二)划款时间
委托按年提取由公积金中心在提取月定时划款。
(三)划款金额
委托按年提取划款金额为近12个月还款额。
(四)其他要件资料
借款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省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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