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5-07-31 17: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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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号)有关规定,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办理,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业态人员等。
第四条 按照“个人缴存、个人所有、协议管理、自由进出”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其他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有资金归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公积金体系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七条 账户设立
(一)灵活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状态正常的,不得再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申请账户设立。申请时应如实填写开户信息、完成个人身份实名认证并签订《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灵活缴存协议》)。
第八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灵活缴存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包括灵活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婚姻状况、手机号码、学历、职业等。
(二)灵活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为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变更时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临柜办理,其他信息变更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缴存方式
灵活缴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定期缴存、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三种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方式通过线上渠道缴存住房公积金,起缴月为开户月当月,开户月起12个月为一个汇缴年度。缴存资金是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断缴后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时起计算。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一)定期缴存分为按月定期缴存、按季定期缴存、按半年定期缴存三种方式,是指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按月或季度或半年选择任意时间点缴存固定金额。此缴存方式由银行代扣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人应将缴存资金在每次扣款日前足额存入《灵活缴存协议》中约定的本人一类银行卡内,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按期从灵活缴存人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扣。若灵活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当期应及时补缴,当期未补缴视同断缴。
(二)自由缴存是指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灵活缴存,可不固定时间且不固定金额进行缴存,但单次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额标准。灵活缴存人应在一个汇缴年度足额缴纳当年住房公积金,不得跨汇缴年度缴存。灵活缴存人汇缴年度总额低于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下限的,视为断缴,不作补缴。
(三)一次性缴存是指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一次性缴存一年(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缴存方式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提出申请变更:
(一)灵活缴存人申请变更缴存金额、方式等协议约定内容的;
(二)灵活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灵活缴存协议》的情形;
(四)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做任何变更,原则上一年最多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协议》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灵活缴存协议》:
(一)灵活缴存人申请终止缴存的;
(二)灵活缴存人进入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四)灵活缴存人违反《灵活缴存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灵活缴存协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账户封存。账户设立缴存后,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个人未办理封存的,按协议约定自动封存;灵活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封存。
(二)账户启封。账户封存(包含按协议自动封存)后又恢复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启封,按规定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三)身份转换。灵活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需先将原灵活缴存人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单位缴存账户进行缴存。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转变为灵活缴存人的,需先将原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灵活缴存人账户进行缴存。
第十三条 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账户冻结。灵活缴存人因法律纠纷等原因被有权机关申请执行冻结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协助执行文件之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灵活缴存人法律纠纷等问题已解决,有权机关提出解冻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协助执行文件之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第十四条 账户转移
(一)灵活缴存人转为单位在职职工,或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分类管理。期间无断缴的,其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我市灵活缴存人需要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至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后,原账户自动注销。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含在职职工和灵活缴存人)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设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或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转移接续,将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转至我市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期间无断缴的,其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三)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灵活缴存人,不能办理转移接续。
第十五条 账户注销
(一)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缴存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含利息),其账户自动注销。灵活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申请注销账户。
(二)灵活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1号)相关规定注销账户。
(三)根据灵活缴存人自主选择的缴存方式最后缴款日后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按协议约定自动注销账户。
(四)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已封存且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请划扣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按要求办理,其账户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号)有关规定,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2025年7月31日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办理,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业态人员等。
第四条 按照“个人缴存、个人所有、协议管理、自由进出”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其他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有资金归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公积金体系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灵活缴存人办理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应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在申请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同时还应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卡。第七条 账户设立
(一)灵活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状态正常的,不得再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申请账户设立。申请时应如实填写开户信息、完成个人身份实名认证并签订《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灵活缴存协议》)。
第八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灵活缴存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包括灵活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婚姻状况、手机号码、学历、职业等。
(二)灵活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为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变更时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临柜办理,其他信息变更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缴存方式
灵活缴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定期缴存、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三种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方式通过线上渠道缴存住房公积金,起缴月为开户月当月,开户月起12个月为一个汇缴年度。缴存资金是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断缴后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时起计算。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一)定期缴存分为按月定期缴存、按季定期缴存、按半年定期缴存三种方式,是指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按月或季度或半年选择任意时间点缴存固定金额。此缴存方式由银行代扣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人应将缴存资金在每次扣款日前足额存入《灵活缴存协议》中约定的本人一类银行卡内,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按期从灵活缴存人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扣。若灵活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当期应及时补缴,当期未补缴视同断缴。
(二)自由缴存是指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灵活缴存,可不固定时间且不固定金额进行缴存,但单次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额标准。灵活缴存人应在一个汇缴年度足额缴纳当年住房公积金,不得跨汇缴年度缴存。灵活缴存人汇缴年度总额低于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下限的,视为断缴,不作补缴。
(三)一次性缴存是指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一次性缴存一年(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缴存方式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提出申请变更:
(一)灵活缴存人申请变更缴存金额、方式等协议约定内容的;
(二)灵活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灵活缴存协议》的情形;
(四)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做任何变更,原则上一年最多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协议》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灵活缴存协议》:
(一)灵活缴存人申请终止缴存的;
(二)灵活缴存人进入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四)灵活缴存人违反《灵活缴存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灵活缴存协议》的情形。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账户封存。账户设立缴存后,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个人未办理封存的,按协议约定自动封存;灵活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封存。
(二)账户启封。账户封存(包含按协议自动封存)后又恢复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启封,按规定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三)身份转换。灵活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需先将原灵活缴存人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单位缴存账户进行缴存。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转变为灵活缴存人的,需先将原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灵活缴存人账户进行缴存。
第十三条 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账户冻结。灵活缴存人因法律纠纷等原因被有权机关申请执行冻结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协助执行文件之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灵活缴存人法律纠纷等问题已解决,有权机关提出解冻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协助执行文件之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第十四条 账户转移
(一)灵活缴存人转为单位在职职工,或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分类管理。期间无断缴的,其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我市灵活缴存人需要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至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后,原账户自动注销。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含在职职工和灵活缴存人)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设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或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转移接续,将其他市(州)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转至我市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期间无断缴的,其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三)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灵活缴存人,不能办理转移接续。
第十五条 账户注销
(一)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缴存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含利息),其账户自动注销。灵活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申请注销账户。
(二)灵活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1号)相关规定注销账户。
(三)根据灵活缴存人自主选择的缴存方式最后缴款日后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按协议约定自动注销账户。
(四)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已封存且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请划扣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按要求办理,其账户自动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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