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 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7-31 17: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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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八届第8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渠道,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省人员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实施,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以及业务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个缴存人在全国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账户设立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账户情况。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账户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和单位缴存账户分别入账,转移后原账户注销。计算贷款权益时,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存时长、缴存金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 账户设立缴存后,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超过十二个月以上未办理封存的,按协议约定自动封存;账户封存(包含按协议自动封存)后又恢复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启封,按规定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转变为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需先将原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单位缴存账户进行缴存。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转变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需先将原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灵活就业人缴存账户进行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定期缴存、自由缴存或一次性缴存三种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需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单次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依法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销户,并提取其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如借款人违约出现逾期,公积金中心可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划扣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自第一笔资金缴存起满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曾经封存,但在申请贷款前已经启封,从启封后第一笔资金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三)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实行长存多贷、多缴多贷,与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具体要结合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贷款期限、与房屋总价款的占比、个人信用状况、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人贷款额度实际情况后,确定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余额× 余额倍数×缴存月系数。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房屋套数认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按照本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川渝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川渝地区外,其他异地灵活缴存人员不能作为贷款主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借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贷款风险防控,按程序选择担保公司,对贷款实行全程担保,担保费用从贷款风险准备金列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虚假承诺、违规提取、骗取贷款、逾期还款、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对其账户的提取进行临时限制。对伪造收入证明、证件、印章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八届第8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2025年7月31日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渠道,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省人员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实施,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以及业务管理与运作。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个缴存人在全国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账户设立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账户情况。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账户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和单位缴存账户分别入账,转移后原账户注销。计算贷款权益时,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存时长、缴存金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 账户设立缴存后,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超过十二个月以上未办理封存的,按协议约定自动封存;账户封存(包含按协议自动封存)后又恢复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启封,按规定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转变为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需先将原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单位缴存账户进行缴存。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转变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需先将原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后,再设立灵活就业人缴存账户进行缴存。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定期缴存、自由缴存或一次性缴存三种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需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单次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依法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销户,并提取其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如借款人违约出现逾期,公积金中心可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划扣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自第一笔资金缴存起满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曾经封存,但在申请贷款前已经启封,从启封后第一笔资金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三)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实行长存多贷、多缴多贷,与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具体要结合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贷款期限、与房屋总价款的占比、个人信用状况、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人贷款额度实际情况后,确定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余额× 余额倍数×缴存月系数。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房屋套数认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按照本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川渝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川渝地区外,其他异地灵活缴存人员不能作为贷款主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借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贷款风险防控,按程序选择担保公司,对贷款实行全程担保,担保费用从贷款风险准备金列支。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虚假承诺、违规提取、骗取贷款、逾期还款、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对其账户的提取进行临时限制。对伪造收入证明、证件、印章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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