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公积金提取 / 正文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川南渝西毗邻地区实施“互认互提”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24 10:14:00
分享: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川南渝西毗邻地区实施“互认互提”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整内容

      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川南渝西毗邻地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互认互提”政策,即我市缴存职工在泸州市和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荣昌区、铜梁区等五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取消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的限制。

      二、执行期限

      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含)。

      解读:
     1.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

     2.认定时间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1日前和2026年11月30日后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均须提供工作地或户籍地证明。

     例1:职工甲于2024年11月25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重庆市铜梁区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其贷款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工作地或户籍地证明。

      例2:职工乙于2024年12月15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重庆市永川区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其贷款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工作地、户籍地限制,在该套自住住房贷款存续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仍按该政策执行。

      例3:职工丙于2026年11月30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重庆市江津区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2027年11月,其贷款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工作地、户籍地限制,在该套自住住房贷款存续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仍按该政策执行。

       例4:职工丁于2026年12月1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重庆市荣昌区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其贷款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工作地或户籍地证明。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