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川南渝西毗邻地区实施“互认互提”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12-24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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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国内大循环,更好地推动川南渝西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川南渝西毗邻地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互认互提”政策,即我市缴存职工在泸州市和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荣昌区、铜梁区等五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取消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的限制。缴存职工在2024年12月1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仍按原政策执行。
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含)。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国内大循环,更好地推动川南渝西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川南渝西毗邻地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互认互提”政策,即我市缴存职工在泸州市和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荣昌区、铜梁区等五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取消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的限制。缴存职工在2024年12月1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仍按原政策执行。
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含)。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4日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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