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4-07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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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应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归集点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提取申请,在受理缴存人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非本市户籍缴存人已未在本市就业的;
(五)本人或配偶及子女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15%)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五条 本办法所说的“一次性付款购买”是指缴存人通过非住房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第六条 缴存人以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颁证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缴存人以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维修合同载明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支取。
第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建房贷款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金额。
第八条 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一年以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余额内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住院费用的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其它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疾病。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或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余额内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月租金超出月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15%)部分的,每次提取额为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15%)部分的金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退休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依据第四条第(一)项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申请支取一次。缴存人依据第四条第(一)(二)(五)(七)项支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支取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销户支取情形的,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缴存人依据第四条第(一)(二)(五)(七)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本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不足支付实际使用额时,可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缴存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缴存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缴存人办理支取时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应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归集点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提取申请,在受理缴存人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非本市户籍缴存人已未在本市就业的;
(五)本人或配偶及子女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15%)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五条 本办法所说的“一次性付款购买”是指缴存人通过非住房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第六条 缴存人以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颁证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缴存人以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维修合同载明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支取。
第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建房贷款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金额。
第八条 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一年以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余额内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住院费用的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其它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疾病。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或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余额内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月租金超出月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15%)部分的,每次提取额为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15%)部分的金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退休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依据第四条第(一)项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申请支取一次。缴存人依据第四条第(一)(二)(五)(七)项支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支取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销户支取情形的,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缴存人依据第四条第(一)(二)(五)(七)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本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不足支付实际使用额时,可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缴存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缴存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缴存人办理支取时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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