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5 11:05: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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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住建局〔2017〕267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工作,中心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提取对象

  按照《办法》规定,内江市城镇范围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原未设电梯现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

  (二)提取时限和额度

  1.涉及财政补贴部分筹建的,职工在自取得财政补贴部分一年之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为扣除财政补贴部分实际支付分摊金额。

  2.小区自筹自建的,职工应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分摊金额。

  三、申请材料

  (一)增设电梯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增设电梯项目协议原件;

  3.实际支付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专用收据原件(有财政补贴部分的还需提供财政补贴凭证);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电梯使用登记证原件。

  (二)身份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若提取人为产权人配偶或产权为夫妻共有,需同时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三)收款银行材料:

  提取人有效一类银行卡。

  四、办理程序

  职工持相应资料附件到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的,当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职工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未冻结且最近12个月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支付分摊金额(涉及财政补贴部分的还需扣除财政补贴部分),提取额以百元为单位;

  3.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方可提取。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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