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2-19 11:29: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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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公积金发[2020]1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权益

  1.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单位未能及时足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视为连续缴存,贷款申请不受影响。

  2.对异地贷款申请人已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

  二、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还款权益

  1.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按月还款的借款人,中心根据申请时间对个人征信不予以申报逾期或予以逾期调整。“不能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属下列情形的:

  (1)医务、警务、防疫等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0日内偿还所欠本息的;

  (2)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人员出院居家隔离14天解除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学隔离人员解除医学隔离后,30日内偿还所欠本息的;

  (3)因企业裁员、所在单位未能正常发放工资,暂时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经中心批准后,可延期还款,延期时限最长为疫情防控结束后90日,且不超过本项贷款最后一期还款日。

  2.上述人员,需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延迟还款申请书》(附件1),可在文件执行之日起提交,(1)(3)类人员也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10日内提交,(2)类人员也可在隔离解除后10日内提交。

  三、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政策

  1.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直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在疫情防控解除前,可暂不提供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比缴存或缓缴的证明材料。

  2.企业降比缴存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确需继续降比缴存或缓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重新申请。

  四、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时效性

  因受疫情影响,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业务办理材料到期时间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可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根据《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7号)》,确需现场办理的缴存职工,应提前拨打电话(附件2)进行预约,实现分流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做到即来即办、即办即走,减少停留时间。前来办理业务的缴存职工应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

  本通知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疫情防控结束。

  附件:1.住房公积金贷款延迟还款申请书

  2.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预约电话一览表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贷款延迟还款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贷款金额(小写)________,贷款期限年_______,月还款额(小写)_______,申请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申请延迟还款原因______________,申请延迟还款申请期数_______。

  注:1.申请延迟还款期数起始月为2020年1月

  2.申请延迟还款提供以下证明:

  (1)医务、警务人员凭单位证明

  行政、企事业人员凭单位证明及社区证明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人员凭出院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学隔离人员凭社区证明

  (3)企业裁员、所在单位未能正常发放工资人员凭单位证明



  申请人签字: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点预约电话一览表

  

网点名称 电话号码
市本级   12329
市中区管理部
东兴区管理部
隆昌市管理部 0832-3954950
资中县管理部 0832-5526965
威远县管理部 0832-823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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