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23 11:08: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分享: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建乡建设厅《关于对成都等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及反馈意见的函》(川建金管函〔2018〕5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实际。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出台本通知。
二、政策调整后的要点解读
(一)贷款审查信息来源
中心出台文件后,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房屋套数的认定依据按下列信息来源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报告。
2.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
(二)贷款审核标准
贷款审核标准是对房屋套数认定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实施标准,此标准对房屋套数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便贷款申请人能准确、明了的“对号入座”。贷款审核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点核心问题:
1.将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次数纳入了房屋套数的统计范围,统计时间节点是从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起算。
如:借款申请人曾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结清,中心认定为已有一套住房。
2.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合并计算,同时包括婚前、婚后的使用次数。
如:A.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中心认定为已有两套住房。
B.夫妻双方任一方,如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另一方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中心认定为已有两套住房。
3.将正在偿还的商业贷款笔数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进行合并计算。
如:夫妻双方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但有一笔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中心认定为已有两套住房。
4.在政策的制定中,中心从维护缴存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对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管理中心可以准以贷款:
(1)离异单身借款申请人,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但借款申请人本人从未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能够提供确无住房的证明,且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办理。
(2)能够提供确无住房证明的再婚家庭(含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配偶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且无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配偶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关于贷款资料提供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贷款时,取消提供内江户籍证明。此政策调整是中心深入贯彻中央“放、管、服”相关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贷款时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四)关于提前结清贷款
借款人还款未满一年,如遇婚姻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可能不能正常还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可批准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三、联系方式
中心服务热线:12329
市本级、市中区、东兴区:2029771、2038891
隆昌市:3954950
威远县:8233959
资中县:5528774、5526965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建乡建设厅《关于对成都等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及反馈意见的函》(川建金管函〔2018〕5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实际。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出台本通知。
二、政策调整后的要点解读
(一)贷款审查信息来源
中心出台文件后,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房屋套数的认定依据按下列信息来源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报告。
2.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
(二)贷款审核标准
贷款审核标准是对房屋套数认定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实施标准,此标准对房屋套数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便贷款申请人能准确、明了的“对号入座”。贷款审核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点核心问题:
1.将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次数纳入了房屋套数的统计范围,统计时间节点是从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起算。
如:借款申请人曾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结清,中心认定为已有一套住房。
2.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合并计算,同时包括婚前、婚后的使用次数。
如:A.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中心认定为已有两套住房。
B.夫妻双方任一方,如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另一方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中心认定为已有两套住房。
3.将正在偿还的商业贷款笔数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进行合并计算。
如:夫妻双方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但有一笔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中心认定为已有两套住房。
4.在政策的制定中,中心从维护缴存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对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管理中心可以准以贷款:
(1)离异单身借款申请人,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但借款申请人本人从未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能够提供确无住房的证明,且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办理。
(2)能够提供确无住房证明的再婚家庭(含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配偶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且无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配偶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关于贷款资料提供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贷款时,取消提供内江户籍证明。此政策调整是中心深入贯彻中央“放、管、服”相关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贷款时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四)关于提前结清贷款
借款人还款未满一年,如遇婚姻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可能不能正常还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可批准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三、联系方式
中心服务热线:12329
市本级、市中区、东兴区:2029771、2038891
隆昌市:3954950
威远县:8233959
资中县:5528774、5526965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