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解读说明

日期:2019-09-05 11:10: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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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日,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内市公积金发〔2019〕11号)。这是我市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就该文件有关情况以问答方式解读如下。

  问:《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答: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方便广大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本办法的使用人群有哪些?

  答: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办理了该套住房的还贷提取业务,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问: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办理?(条件和额度)

  条件:1、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持有效的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额度:委托按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实际发生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且不超过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问: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时间:委托协议签订时间为全年的工作日。

  提取方式:

  1、委托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均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

  2、委托方其中一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大于提取额一方的账户提取;

  3、委托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均小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不足部分从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中提取。

  问:办理程序?

  答: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委托方是借款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借款合同;委托方是共同借款人的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卡、借款合同,到本市各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人委托按年提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3、委托按年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问: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 委托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有3期(含)以上尚未偿还贷款的;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少于壹仟元的;

  ●其他应当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的情形。

  2、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 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委托协议自受托方收到冻结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文书之日起自动终止;

  ●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

  咨询电话:

  热线电话:12329热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32-2039432

  资中县管理部:0832-5526965

  威远县管理部:0832-8233959

  隆昌市管理部:0832-39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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